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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7-01-05
【实施时间】 2007-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

同志们:
  
  今天上午,罗干同志代表党中央发表了重要讲话。罗干同志站在全局和历史的高度深刻阐述了民事审判工作在人民法院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对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程中,如何进一步推进民事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肖扬院长就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作了重要讲话。肖扬院长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2000年以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正确分析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了全面部署。两个讲话着眼大局,高屋建瓴,深刻全面,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思想性和针对性,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2000年底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都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对民事审判内设机构进行整体改革,形成了统一的大民事审判格局。六年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践证明,这一民事审判体制符合“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人民司法的本质需要,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人民法院工作主题,符合民事审判工作规律,有利于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局出发,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和司法职能作用的发挥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阶段、新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不断完善民事审判工作体制和机制,不断开拓进取,把民事审判事业推进一个新阶段。
  
  过去的六年里,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通过不断提高民事司法能力,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探索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也发现和总结了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判体制和机制作了很好的基础性准备。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配合下,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认真分析研究,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归纳、总结了一些民事审判中涉及体制和机制的带有共性的重要问题,并进一步深入调研,共同探讨、研究解决思路。大家一致认为,目前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应当本着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的原则,适时地加以研究,妥善地推进解决。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解决的,要按司法解释程序进行;需要通过专业会议研究解决的,各民事审判庭要及时做好基础调研工作。解决好这些共性问题,是各级人民法院和民事审判法官的共同愿望,必将有力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下面,我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带有共性的主要问题,讲几点意见,请大家深入讨论。
  
  一、关于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的分工
  
  立审分立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对于实现案件统一管理、规范审判流程、促进公正与高效的有机结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立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第一个环节,案件受理和案件审理紧密相连,做好立案工作是审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基础。
  
  从目前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在立案庭和民事审判庭的业务分工方面,还存在某些职能划分不明确、不统一,少数案件流转不顺畅的问题。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民事审判庭和立案庭的职能分工。一是在受理审查和案件移转方面,可以采用立案庭审查立案和立案庭登记后由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立案两种方式。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的审查、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诉前保全、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庭应只作登记,审查工作交由相关民事审判庭完成;二是在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办理上,要实行立案庭统一办理和统一监督指导制度。案件的受理和案件的管辖是密不可分的,应当控制在立案阶段解决,以便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指导;三是管辖权异议案件,要根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间,确定由相应业务庭办理。在立案阶段提出管辖异议的,由立案庭办理;在案件移交到民事审判庭后提出的,由民事审判庭办理。当事人就管辖异议裁定提出上诉的,由上级法院对口业务庭办理;四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申请续保,由各民事审判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需要,依法裁决;案件未能在延长期限内审结,需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审限的,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依法决定是否批准;五是在民事案件审理前准备工作方面,一些地方人民法院进行了工作试点,在立案阶段开展了指导当事人举证,进行证据交换、固定与排除等不属于案件审理方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更为深入的审前准备工作,如整理案件争议焦点、调查证据等,应当由民事审判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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