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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6-12-15
【实施时间】 2006-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大会上的讲话(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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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完善法律规定,为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行使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是确保这项重大改革顺利实施的制度保障。今年9月,我们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的审理程序。经与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协商,今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以“割尾巴”的方式修改了其中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授权条款,为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统一行使提供了立法支持。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我们不仅牵头起草了“两高”、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意见(稿)》,还积极调研论证关于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案件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议等,而且大部分都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文稿,进一步完善后将陆续下发。我们还将很快出台《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审判管理的规定》、《关于死刑复核案件信息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几个文件,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死刑案件工作。
  
  第四,选任数量足、素质高的刑事法官,充实刑事审判力量,是确保这项重大改革顺利实施的组织保证。
  
  第五,物质准备工作有效落实,为死刑核准权统一行使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是确保这项重大改革顺利实施的物质保障。
  
  我们取得的工作成绩,坚定了我们的信心。我们正视矛盾和问题,也是为了树立我们的雄心壮志。任何改革都不可能轻易成就,人民法院的各项事业总是在问题和挑战中发展进步的。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将是一个不断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辩证看待取得的各项成就和进展,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和问题,科学分析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最大限度地争取和创造有利条件,最大限度地克服和化解不利因素,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断促进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行使工作稳妥有序开展,确保平稳、顺利地完成这一重大改革任务。
  
  三、把握政策,严格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主要目的在于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要达到这个目标,保证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需要做很多工作,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身为最高法院刑事审判队伍的一员,同志们肩负的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而艰巨。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死刑案件核准工作。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办理死刑案件必须遵循的政策依据。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法律的灵魂,对正确理解和掌握刑事立法精神,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实现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在死刑案件审判工作中,刑事政策的准确把握和正确运用尤为重要。“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有机整体,必须全面把握和正确运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尚不具备,保留死刑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有利于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严打”方针。严厉惩罚犯罪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突出重点,必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好打击与预防的关系,才能有效遏制犯罪的高发势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要继续坚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不能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依法严厉惩罚,就达不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就无法保持社会的稳定和谐,也无法向党和人民作出满意的交代。同时,要根据“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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