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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6-12-15
【实施时间】 2006-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大会上的讲话(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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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创举,是死刑政策在刑法中的重要体现,要注意充分运用这项制度既能够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重要目标之一,要逐步把死刑案件的数量降下来。但是,把死刑案件数量降下来需要有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要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接受能力,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掌握好控制死刑适用的尺度,切实做好各方面工作,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数量,保证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平稳进行。
  
  (二)坚定不移地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对死刑案件来说,质量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自明。死刑一旦执行,人头落地,即使发现错误,也难以纠正。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深刻揭示了死刑错判难纠的弊端。他指出:“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像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起来,割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办法。”因此,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先后发现个别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虽然冤错案件最终铸成,与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的行为失范密切相关,但我们不能否认,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杜绝冤杀错杀,仍然是人民法院依法担负的重大责任。死刑复核是决定被告人生死存亡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这一关失守,我们将无法面对历史的重托和人民的信任。除了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我们别无选择,没有后路可退。死刑案件的质量问题,关系到法院和法律的权威。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为了我们的神圣职责,为了防止历史的悲剧重演,我们必须从冤错案件中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绝不能因为我们的工作失误而导致历史的倒退,要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对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检验。
  
  在前不久结束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我们提出了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坚持罪责刑相适应,量刑适当。必须将这些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落实到死刑案件的审判工作中。特别是要切实做到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果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下工夫,不能先人为主,搞有罪推定,要确实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如果据以定罪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但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仍存在疑问,就应当选择留有余地,慎用死刑。
  
  (三)坚定不移地统一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
  
  由于法律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标准比较原则,法定刑幅度较大,各地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尺度掌握不一,导致死刑适用不统一、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在同一个罪名中,各地判处死刑的标准也不一致,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毒品犯罪等都有很大的差异。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改判和发回重审比例高,报核死刑案件质量堪忧。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复核死刑案件的情况看,对高级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比例高,且呈增长势头。各地高级法院死刑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比例也普遍较高。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如果因为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大量案件不被核准,那么,不仅会大大增加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的工作量,而且还会引发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质疑,激化被害人对人民法院的不满情绪,影响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关键在于坚持少杀、慎杀,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情节极其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被告人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应当综合考虑上述主客观因素,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严格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通过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明确死刑案件较多的几类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要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平台,以案例指导法律的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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