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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9]23号
【颁布时间】 2009-10-13
【实施时间】 2009-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4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长春市2009―2012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领导班子学法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集中学习;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举办法制培训班,做到学法计划、内容、师资、时间、效果“五落实”。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能力的考察和测试。对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考察时,要考察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对拟任重要行政执法岗位的领导干部,必要时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并将考察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
  
  (三)逐步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要逐步落实在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时,适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比重的制度。对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测试。
  
  (四)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教育,增强依法办事的观念和意识。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培训制度,使每个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知识。凡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都要进行培训,不参加培训和培训不合格者不予办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要作为业务考核、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五)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在作出决策前,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要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逐步扩大听证范围,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公开合理,并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都要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认真采纳,采纳意见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八)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讨论要形成文字纪录。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在决策实施后的3个月内进行初步评价,在1年内进行总结性的评价。评价可以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检查、效果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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