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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6-11-07
【实施时间】 2006-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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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坚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打击、惩罚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但是,打击毕竟不是治本之策,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预防犯罪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促进未成年犯及时得到矫治。通过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促进罪犯改造自新。要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积极提出司法建议。结合审判工作,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二)确保刑事审判质量与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和谐出自公平,正义促进和谐。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不断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一,依法准确定罪量刑。要坚决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务必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审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特别是新类型案件,要严格依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依法公正裁判。对符合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判处;对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宣告无罪。要在定罪准确的基础上,依法、科学、适度裁量刑罚。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对疑难复杂案件,要慎重下判。
  
  第二,严格证据采信制度。要切实贯彻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坚持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认真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要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加强对证人、鉴定人的人身保护,落实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措施。
  
  第三,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开庭审理是贯彻这一原则的重要制度保证,是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发生错判的重要程序保障。要全面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在严格实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坚决防止庭审搞形式、走过场等问题。要把庭审作为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的必要渠道,真正解决事实、证据认定中的疑点,法律适用中的难点。依法公开审判的过程和结果最终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要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详细阐明裁判理由,辨法析理,强化说理性,增强裁判的公信力。
  
  第四,充分发挥审判组织的作用。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在审查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审查把关。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理案件,与法官有同等权利,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保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案件时,要认真听取合议庭关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审慎研究,正确决定。对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应当聆听庭审。院长、庭长要依法履行监督、审核职责,保证审判组织公正、高效审判案件。
  
  第五,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不断强化审限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限管理,严禁超期羁押。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积极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简化相关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要认真研究审限的立法完善问题,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三)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提高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刑事审判制度只有不断改革完善,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能力,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要根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从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入手,重点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一审、二审和死刑核准程序,严格执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和全程录音录像的工作要求。要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规范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标准、举证责任等问题,完善刑事证据制度。要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促进当事人和解,努力实现轻罪刑事案件一审终了。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制定死刑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采取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参加合议庭或者直接听审、提讯被告人等形式进行审理,更好地体现其作为审判组织的特征。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在总结少年法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个权益保护案件的审判组织机构。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和“二五”改革纲要的规定,缜密谋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诉讼改革,完善刑事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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