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淮政办发[2009]146号
【颁布时间】 2009-10-14
【实施时间】 2009-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5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淮安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淮安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开展畜禽屠宰环节整顿。一是狠抓市场监管。坚持市场准入制度,对入市销售的肉品加工企业进行评估确认,对入市的肉品办理验证、换证手续;继续对肉品市场实行“拉网式”检查,实施动态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不法行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私宰比较集中的区域;监督肉品市场、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严防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加工环节。二是完成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清理换证工作。各地要从企业规模、环保、节约土地等综合因素考虑,体现适当集中的原则,推动整合重组,鼓励定点屠宰场改进生产和技术条件,提高机械化水平,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核发证书和标志牌;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纳入定点屠宰点管理,并按有关要求限制销售区域。三是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管理。监督定点屠宰场严格执行入厂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缺陷产品召回、统一台帐和肉品质量信息追溯等制度,对制度不完善,尤其是不按规定配备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八)开展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整顿。严格产品市场准入,加大市场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药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和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行为,整治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和日常监管,加大监测力度,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行为,严厉查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和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四、整顿措施
  
  (一)强化企业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推动企业树立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推动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全程管理,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全程追溯以及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制度。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及管理方式,全面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检验检测。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纳入年度的食品安全工作计划中,并按照计划扎实开展抽检工作;各县(区)要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经费的保障,充分整合利用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互通,节约检验监测成本。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和高风险食品的检验监测力度,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逐步构建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实行“重点监管”,全力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形式,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深入食品安全领域中的盲点盲区,及时发现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机制,推动地区、部门之间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制度,提高快速反应、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能力。
  
  (四)强化行政执法。严格食品安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大案要案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各县(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县(区)政府要对本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整顿重点、实施步骤、完成工作的时限及考核指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做好整顿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于2009年10月25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