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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前,各部门仍按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要求,认真抓好整顿工作。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整顿,经贸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整顿,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整顿,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整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的职能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搞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工作脱节或多头重复执法的现象。 (三)广泛宣传,强化培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加强食品安全整顿的目的和意义,及时报道整顿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指导和推动食品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守法规、讲诚信”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健全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严格督查,狠抓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扎实开展检查和评估,并定期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区)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对整顿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