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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6-10-26
【实施时间】 2006-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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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审判能力。各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把提高海事法官业务素质当作一项战略任务来抓,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在积极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培训,确保法官的知识更新。选派海事法官到远洋船舶实习,及时准确掌握海事、航运知识。举办15次海事审判研讨会,对海洋及通海水域环境污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无船承运人等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研讨,帮助海事法官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法学理论素质,优化知识结构。组织海事法官出国考察,出席有关研讨、修订国际海事公约的专家会议;邀请外国专家、学者、法官来华讲课、座谈、介绍案例,开扩海事法官的国际视野。
  
  三是优化法官结构,提高法官层次。针对海事审判的特点,各海事法院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潜心培养了一批掌握普通民商法律,精通海事海商法律,熟悉航运专业知识,精通专业英语,具有较强审判能力的专家型复合型海事法官。据统计,截至2006年9月,全国从事海事审判的法官共有542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498人,占93%,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法官212人,占39%。海事法官的学历层次明显高于全国法官的平均水平,为搞好海事审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六)加强法院基础建设,保障审判工作的开展
  
  22年来,海事法院的基础建设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基本完成了自创建以来的第二轮基础建设工作。特别是近几年,在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厦门、天津、北海、武汉、大连和上海海事法院先后完成了新办公楼建设,办公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同时,海事法院在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用不到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了派出法庭的设置和基础建设任务。在办公现代化等方面,海事法院已经完成了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所确定的任务。目前,各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努力实现海事审判管理网络化、庭审记录和卷宗档案数字化,为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良好的基础条件。
  
  22年来,海事审判工作取得了许多成绩,也积累了宝贵经验。这些经验既是海事审判工作得以发展的基石,也是海事审判工作继续前进的强大动力。
  
  一是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海事审判工作要发展,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为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海事审判工作要发展,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海事审判制度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完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海事司法制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审判发展道路。
  
  三是坚持遵循海事审判规律。海事审判工作要发展,必须紧紧抓住专业性、涉外性、国际性强的特点,严格遵循自身规律,坚持审判独立和中立,坚持公开和民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坚持平等保护。唯有如此,我国海事审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才能不断提高。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法官素质。海事审判工作要发展,海事法官队伍建设是第一要务。正是有了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的法官队伍,我们的事业才能不断实现新目标,不断迈向新台阶。
  
  22年来,我们走过了一条艰难而又果实累累的道路,我们在一张白纸上画出了令人自豪的图画,我们的事业因为有了这些成绩变得更加坚实,更加光明。这些成绩是全体海事法官共同拼搏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辛勤工作在海事审判岗位上的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向所有支持海事审判工作的部门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回顾和总结海事审判工作成绩和经验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海事审判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改革意识不强,发展观念滞后;海事司法解释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司法行为不规范,裁判不统一;审判管理比较薄弱,监督指导能力有待提高;法官队伍参差不齐,违法乱纪现象仍有发生。等等这些,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海事司法能力和水平与进一步扩大开放、进一步促进经贸航运事业发展对海事司法的需求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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