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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6-10-26
【实施时间】 2006-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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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今后的目标和任务
  
  全面发展海事审判事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要把握机遇,开拓创新,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实现海事审判工作新的更大的进步。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海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遵循海事审判工作规律,健全和完善海事审判制度,规范海事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和效率,率先实现法官职业化,全面提升我国海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9月22日和25日,上海合作组织六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刚刚闭幕,肖扬院长先后视察了上海海事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他要求海事法院全体法官要时刻牢记自己的历史使命,办好案件、带好队伍、搞好建设,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推进改革。这次会议讨论的《海事审判工作发展若干意见》,将具体落实肖院长的指示,对海事审判工作发展中的诸多重要问题进行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听取在座各位意见的基础上,尽快修改完善,争取早日下发。
  
  (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坚持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海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又是海事审判工作所担负的光荣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以指导各项审判工作,海事审判工作不能有丝毫的例外。在海事审判工作中,要坚持平等、中立、公开、高效、权威等司法原则,依法准确适用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律。同时,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要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把审理每一起海事案件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充分预见案件审判可能产生的国际影响和社会影响。要坚持司法为民方针,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努力营造良好的海事法治环境,充分展示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
  
  (二)健全和完善海事审判制度,全面提升海事审判水平
  
  制度的完善是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要把健全和完善海事审判制度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一是进一步理顺海事司法行政体制,根据海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努力优化人、财、物等审判资源配备机制。逐步统一海事法院现有的司法管理模式和财政体制,为今后海事法院的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制度是我国海事审判制度的基础。海事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地方人民法院不得通过改变案由排除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各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管辖权异议案件、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和监督。对地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受理海事案件的,应当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要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逐步理顺和适当扩大海事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有关陆源污染海域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等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目前,陆源污染海域及与海相通可航水域现象十分严重,比如,渤海污染90%来自陆源。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的渤海,现在已成为“藏污纳垢”之所,大量的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从50余条河流不断涌入渤海,每年高达28亿吨,其中污染物占全国入海污染物总量的47.7%。彻底根治渤海环境污染,需要长达几十年的艰苦努力。另一方面,三峡工程建成后,长江的污染也日益加重。面对日益严重的海洋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环境污染,各海事法院不能无动于衷,不能坐视不管,而是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顺应社会各界的呼声,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域设置的优势,充分利用专业特长,积极支持环保公益诉讼,先有选择性地管辖一批此类案件。当前,要重点管辖陆源污染渤海水域案件和陆源污染长江水域案件。大连、天津、青岛和武汉海事法院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其他海事法院也要根据所辖区域的实际情况,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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