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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规范标准,分类别地编制专项应急预案;一个企业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时,要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属于同一类别、同一理化特性的重大危险源可编制一个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活动场所和作业岗位,要制定专门的预案或岗位应急措施。企业编制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岗位应急措施要从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到子公司、分公司直至基层单位、车间、班组,都要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并遵循危害因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得当、应对准备充分、响应快速及时、处置救援妥当,针对性强和易操作的原则。 1.有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预案时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预案的相关内容(主要指信息通讯保障、救援物资保障、应急值守保障等)。 2.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预防预警内容应与地方政府和综合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3.对只从事商贸经营且无储存设施、无生产或加工行为的小厂、小店等经营单位,应结合经营场所易发事故的特点编制应急措施,其它监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 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应有详细的防控措施、应对准备、技术手段、处置行为等内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 1.潜在事故危险的性质、规模以及紧急状态发生时可能波及的范围和严重程度; 2.与地方政府和救援机构外部信息报告程序; 3.确定现场管理部门、管理者责任事项; 4.监控重大危险源的主要措施和应对准备; 5.突发生产事故企业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应对准备的相关规定; 6.紧急状态发生后,现场人员的自救、互救措施及撤离路线; 7.根据重大危险源现场的实际情况必须考虑的其它条件。 依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生产经营过程中装置设施及较多人员出入频繁的生产建筑物,暂从以下七类情况进行辨识: ①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罐区(其辨识标准按照国家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执行) ②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从上) ③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从上) ④企业危险建(构)筑物 企业危险建(构)筑物是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建(构)筑物,如厂房、库房等,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m2,且经常有100人以上出入的建(构)筑物。 ⑤锅炉(满足其一) a.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2.45MPa; b.额定出口水温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 ⑥压力管道 (满足其一) a.输送毒性程度为极毒、高毒或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公称直径为100mm,工作压力为10.0MPa的工业管道; b.公用管道中的中压和高压管道,且工称直径大于等于200mm; c.工程压力大于等于4.0MPa,且工称直径大于等于400mm的长输管道。 ⑦压力容器(满足其一) a.储存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介质的3类压力容器; b.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几何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贮存介质为可燃气体的压力容器(含总容积超过100m3的压力容器群); c.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区(县)、园区、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的评估、论证、评审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生产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程序按下列要求进行: 1.编制单位编制或修订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处室)对预案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主要是:①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②对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危害因素分析是否全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应急工作的需要(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伤害影响、救援联动和责任风险是否办理保险保障);③是否建立了明确、具体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准备程序(包括可调用的物资准备,是否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④预警准备是否充分,应对响应措施是否有效;⑤应急保障措施能否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应急工作要求;⑥预案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完整;⑦与上级政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内容相互衔接;⑧是否建立了应急工作、预案培训、演练等相关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