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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应包括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等有关人员。 3.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编制的应急预案评审完成, 经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审查。 4.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评审完成, 由主要领导签批后抄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编制的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按上述程序进行评审,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市应急办备案。 区(县)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安监部门编制的区县级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等专项预案的评审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评审要求办理。 (三)各经济功能区和街镇(乡)编制的应急预案评审参照以上评审要求办理。 (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重点部位、岗位的应急措施,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本企业相关部门、车间专业人员,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要求进行评估或论证。 评估或论证要形成文字材料,并附有参加评估人员签名材料;企业评估或论证完成后,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后在企业内颁布,并于预案颁布后5日内按本意见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审查。 (五)以下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1.市安全监管局编制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2.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和街(镇、乡),各经济功能区编制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3.市国有集团(总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中央驻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和其属单位。 4.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含烟花爆竹)、放射[aq2] 性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处置、运输和非煤矿山、冶金,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和近二年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并经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企业。 5.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区县、经济功能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评审暂按本意见《重大危险源监控预案》执行。 6.建筑施工企业和市、区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7.民航、铁路和交通客、货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不含个人运营的出租车)。 8.占地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物流托运站、配货站、 大中型商贸企业(副食品蔬菜市场和农村集市除外)。 (六)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认为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需要由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可按评审要求组织评审。 评审的专家应从具有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资质的人员或经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市消防局批准聘请的应急管理和救援专家中选用。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专家名单。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一)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编制的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下列应急预案须报市安监局备案审查: 1.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烟花爆竹储存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 2. 区(县)安全监管局编制的区(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 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管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 4. 由市安全监管局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5. 由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或投资的驻津分公司(子公司); 6. 归口市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大中型重点企业(具体名单由市安全监管局商有关部门后分批下发); 7.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如化工区、化工园区、工业园区、码头库区含油库)其驻区或区域管理部门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8.市直管的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三)下列应急预案须报区(县)安全监管局备案审查: 1. 区、县所辖区域内所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无主管上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