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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坐落在区县的市各行业(系统)所属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名单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批下发)的应急预案分别报送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 由区(县)政府批准建设的外商投资生产经营性企业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4. 街镇建设的各类园区(工业园区)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 由区(县)政府批准设立的装饰建材城、各类托运配货站(场)、相关部门重点监控的人员密集场所等编制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四) 前款规定以外的小饭馆、小旅店等其他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由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论证,报所在街(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五)涉及重大危险源区域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所编制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须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审查;同时报送区县安全监管局。 (六)经市安监部门审查的应急预案,企业在收到预案备案登记表后将预案分别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驻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及区县安监部门不再组织审查。由区县安监部门备案审查的预案,区县安监局应于每月25日前将备案审查的名单填报《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备案统计表》,报市安监局。 (七)预案的备案审查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形式评审,不得随意增加其它评审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由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评审指南的要求进行要素评审(论证),不得减少评审内容。 (八)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后于10日内重新报送备案。 (九)备案须报送的材料 1.各区(县)安监局,各级负有安全生产职责部门应急预案的报备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② 应急预案文本和电子文档及评审意见与评审人员名单; ③ 正式批准文件。 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应提交材料 ①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② 应急预案企业评审或论证意见及参加部门人员和专家签名材料; ③综合预案、文本及电子(光盘)文档各一份,专项预案和重点岗位(部位)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名称明细表及电子文档一份。 3.文本要求: ① 应急预案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纸质文档使用A4白色复印纸,封面封底用专门的硬质纸;正文采用仿宋4号字。电子文档刻录成DVD光盘。(光盘需用正规的品牌盘) ② 备案申请表一律使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五、应急预案的实施 (一)应急预案的修订 各应急预案编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情况的变化和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归档待查。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同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备案。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区(县)安全监管局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做好应急预案编制、管理、评审的培训工作;应急知识和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由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形势发展适时做好安排。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指挥人员应急管理的应急培训资质有效期为三年,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其资质自动作废;新从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教育。 1.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管理的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指挥中心的要求实行统一教材、专业培训、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预案培训的实施、业务指导、培训质量监督检查、师资的选派和相关信息服务工作;并会同市综合部门负责对在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指挥人员的培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