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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九条 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条 执行款专户的款项需要支付时,执行人员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经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一)生效的法律文书、立案审批表; (二)款项到账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向法院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 (四)已扣缴或应当扣缴的票据或说明。 财务部门支付执行款时,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前,应当依法扣除未缴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交付执行款时,应当同时收取和审核当事人出具的收款凭据。 第十三条 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四条 执行法院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应当将财产及时返还。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机构,在移交案件时,必须同时移交执行款物及相关材料。执行款物交接不清的,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物。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各类文书材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的下列执行案件,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 1.本院直接受理的执行案件; 2.提级执行、受指定执行的案件; 3.受托执行的案件; 4.执行监督、请示、协调的案件; 5.申请复议的案件; 6.其他执行案件。 第四条 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按照案件类型分类编号。 执行案件必须一案一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司法文书以及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保管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后,不得重新立案,应继续使用原案号。 第五条 执行文书材料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执行法官或执行员和部门领导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执行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 执行案件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 第七条 执行文书材料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 第八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附卷。 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挂号函件收据、附有邮局改退批条的退回邮件信封应当附卷。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的原件和附件、刊登公告的报纸版面或张贴公告的照片应当附卷。 第九条 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须附卷,包括收取执行款物的收据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当事人开具的收据;划款通知书;法院扣收申请执行费、实际支出费的票据;以物抵债裁定书及抵债物交付过程的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交付款物的收据复印件等。 第十条 入卷的执行法律文书,除卷内装订的外,应当随卷各附三份归档,装入卷底袋内备用。其他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十一条 入卷的执行文书材料应当保留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可保存一份复印件,但要注明没有原件的原因。执行人员依职权通过摘录、复制方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应注明来源、日期,并由经手人或经办人签名,同时加盖提供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下列文书材料一般不归档: 1.没有证明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2.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3.法规、条例复制件; 4.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5.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在案件办结以后,执行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补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