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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6]11号
【颁布时间】 2006-05-18
【实施时间】 2006-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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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执行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十四条  执行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当按照执行程序的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顺序,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执行卷宗应当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正卷和副卷。无不宜公开内容的案件可以不立副卷。
  
  第十五条  执行案件正卷文书材料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申请执行书;5.执行依据;6.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7.案件受理费及实际支出费收据;8.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及送达回执;9.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10.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举证材料;11.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听证笔录、执行笔录及人民法院取证材料; 12.采取、解除、撤销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评估、拍卖、变 卖、搜查、拘传、罚款、拘留等)文书材料; 13.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正本;14.强制执行裁定书正本;15.执行和解协议; 16.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17.以物抵债裁定书及相关材料;18.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凭证;19.执行款物收取、交付凭证及有关审批材料;20.延长执行期限的审批表;21.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22.送达回证;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六条  执行监督案件正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执行监督申请书;5.原执行裁定书;6.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7.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8.听证笔录、调查笔录;9.督办函;10.执行法院书面报告; 11.监督结果或有关裁定书;12.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13.送达回证;14.备考表;15.证物袋;16.卷底。
  
  第十七条  执行协调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请求协调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 5.协调函;6.被协调法院的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7.协调会议记录;8.承办人审查报告;9.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10.执行局 (庭)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1.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2.协调意见书;13.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14.备考表;15.证物袋;16.卷底。
  
  第十八条  执行请示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请示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5.承办人审查报告;6.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7.执行局(庭)研究案件笔录及会议纪要; 8.本院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笔录及会议纪要;9.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或报告;10.批复意见;11.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12.备考表;13.证物袋;14.卷底。
  
  第十九条  执行复议案件正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复议申请书;5.原决定书;6.复议申请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7.复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8.听证笔录、调查笔录;9.复议决定书;10.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11.送达回证;12.备考表;13.证物袋;14.卷底。
  
  第二十条  各类执行案件副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执行方案;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案件的内部请示与批复;7.上级法院及有关单位领导人对案件的批示;8.承办人审查报告;9.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10.执行局 (庭)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1.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2.法律文书签发件;13.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 14.备考表;15.证物袋;16.卷底。
  
  四、执行文书的立卷及卷宗装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收集、整理、排列后,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页号。
  
  第二十二条  执行文书材料包括卷皮的书写、签发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微机打印,如出现文书材料使用红、蓝墨水或铅笔、圆珠笔及易褪色不易长期保管书写工具书写的,要附复印件。需要归档的传真文书材料必须复印,复印件归档,传真件不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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