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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6]11号
【颁布时间】 2006-05-18
【实施时间】 2006-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卷宗封面必须按项目要求填写齐全,字迹工整、规范、清晰。卷面案号应当与卷内文件案号一致;案件类别栏填写“执行”;案由栏填写执行依据确认的案由;当事人栏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能缩写、简称或省略;收、结案日期应当与卷内文书记载一致;执行标的栏,应当填写申请执行标的;执行结果栏,应当填写已经执行的金额或其他情况;裁决机关栏,应当填写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结案方式栏,按不同情况分别填写自动履行、强制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和解或不予执行等;结案日期栏,应当填写批准报结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卷内目录应当按文书材料顺序逐项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
  
  第二十五条  卷内文件目录所在页的编号,除最后一份需填写起止号外,其余只填起号。
  
  第二十六条  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验收人、立卷日期等项目组成。
  
  “本卷情况说明”栏内填写卷内文书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卷人”由立卷人签字;“检查人”由承办执行法官或执行员签字;“验收人”由档案部门接收人签字;“立卷日期”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每册案卷都从“1”开始编写页号。卷宗装订齐下齐右、三孔一线,长度以18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条,由立卷人盖章。
  
  第二十八条  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字迹扩散的要修补、复制。
  
  卷内材料用纸以A4办公纸为标准。纸张过大的要修剪折叠,纸张过小、订口过窄的要加贴衬纸。
  
  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当附上汉语译文。
  
  作为证据查考日期的信封,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加贴衬纸。
  
  卷宗内严禁留置金属物。
  
  五、执行卷宗的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执行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行卷宗,防止卷宗毁损、遗漏、丢失。
  
  第三十条  承办书记员应当在案件报结后一个月内将执行卷宗装订完毕,并送有关部门或负责人核查是否符合案件归档条件,验收合格的应当立即归档。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补救。
  
  执行卷宗应当在案件报结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三十一条  执行机构应当对执行卷宗的归档情况登记造册,归档案件必须有档案部门的签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中止执行的案件可以由执行机构统一保管执行卷宗,不得在执行人员处存放。
  
  第三十三条  执行档案的保管期限由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四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当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及时归档、任意从案卷中抽取文书材料或损毁、遗漏、丢失案卷材料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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