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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赣州市监察局制定的《赣州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赣州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5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09年底前,确保全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含中央、省及中央、省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下同)退休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停产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业职工按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 至2010年,通过财政补助解决全市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职工参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和停产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 1.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含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下同),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中的退休人员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职工以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上述企业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按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参保,财政部门分别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助。 省属企业参保资金由省财政安排,其中退休人员参保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全额补助,在职人员参保按照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全额补助。 市、县(市、区)属企业参保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退休人员参保省财政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每人每年补助500元,其余部分根据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在职人员参保省财政按照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助50%,其余部分根据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 (二)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 1.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含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下同),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职工以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上述企业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参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参保,财政部门分别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