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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发[2009]92号
【颁布时间】 2009-10-20
【实施时间】 2009-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家单位制定的《赣州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省属企业参保资金由省财政安排,其中退休人员参保省财政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全额补助,在职人员参保省财政按照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全额补助。
  
  市、县(市、区)属企业参保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退休人员参保省财政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每人每年补助500元,其余部分根据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在职人员参保省财政按照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助50%,其余部分根据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
  
  (三)上述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参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参保时,应按规定同时参加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60元缴纳,其中个人按每人每年36元缴纳,由单位代收代缴;单位按每人每年24元缴纳。所需资金由个人、企业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筹集解决,对企业单位已经改制破产完毕,企业改制破产时又未预留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其按规定每人每年应由单位缴纳24元的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工作责任
  
  (一)各县(市、区)政府工作责任
  
  根据本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时完成本县(市、区)各类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工作目标;负责筹集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之外,应由县(市、区)政府配套承担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参保补助资金,并确保按时足额到位;确保不因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引发大规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二)市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安排,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工作调度和督查评估,按规定上报和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并会同财政、国资、监察等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市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市本级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补助资金。
  
  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市本级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停产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的摸底审核汇总工作和监督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参保工作,并督促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做好当地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的摸底审核汇总工作和监督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参保工作。
  
  市监察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督查制度要求,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强政策落实跟踪监督,认真做好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市直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下属企业的调查摸底、申报审核和组织参保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配合做好市本级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的参保工作,并督促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做好当地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的参保工作。
  
  四、工作步骤
  
  2009年10月开始至2010年12月底结束,整体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10月底以前)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企业名单和职工人数,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全部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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