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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11月2日省国资委第125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企业。 第三条 省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省国资委纪委(稽查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章 备选库管理 第四条 省国资委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分类管理。备选库主要包括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并根据资质、规模和业绩等分别建档。 第五条 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省国资委提出入库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库申请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名称、执业资质、业绩和规模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行业排名、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近三年业务收入、主要业绩和奖惩等; (四)在山东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提交该分支机构上述材料。 第六条 省国资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省国资委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规定对中介机构入库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八条 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其中,中介机构资质水平20分、行业排名15分、执业人员数量15分、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15分、专业胜任能力及工作经验15分、以往工作质量20分。 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备选库入选名单,并在省国资委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第十条 中介机构业绩档案主要包括从事省国资委委托相关业务的业绩记录、执业质量评价、报告审核评价、有关方面奖惩和投诉等内容。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充实调整一次。期间发现中介机构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随时取消备选资格。 第三章 中介机构选聘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和省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应按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从备选库中选聘。 第十三条 发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由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的,申请单位应提出书面聘用要求和条件,省国资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省管企业应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选聘意见须报省国资委备案核准。 第十五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项目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二)在省国资委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三)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投标; (四)按有关规定开标、评标和定标; (五)公告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 (六)签订业务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服务要求;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和审查标准; (三)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及方法; (四)拟签业务合同主要条款; (五)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要求。 第十七条 投标人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主要包括报价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及资格资质证明等材料。 第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按规定时间进行。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采取抽签或直接委托方式选聘。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成员从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省国资委以外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评标采取百分制评分法。 (一)投标报价20分 1、确定基准价:投标人超过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取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投标人少于或等于5个时,取所有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 2、计分方法:投标报价与基准价上下偏差5%以内的得20分,之后每偏差5%均扣1分;偏差不足5%时,以插入法计算报价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