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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11-11
【实施时间】 2009-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十一条 省国资委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座谈询问和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中介机构履约情况和执业过程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评价材料。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行业准则、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情况;
  
  (二)工作方案和保证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到位和工作进度情况;
  
  (四)有无借工作之便,谋取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业务或不当利益。
  
  第四十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各类专业报告审核标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报告依据的合法性、内容的全面性、范围的完整性、数据的真实性、问题披露的充分性、出具意见的恰当性、管理建议的建设性和结论的有效性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审核中发现问题或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补充和解释,必要时成立专家组或另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查。
  
  第四十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事后抽查,对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的工作质量进行检验评价。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省国资委、省管企业对中介机构的履职情况和专业报告质量及时作出评价,评价结果记入中介机构业绩档案。
  
  第四十六条 省国资委每年将有关方面对中介机构的评价情况进行综合。综合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作为备选库调整和中介机构选聘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由省国资委稽查办公室视情节轻重调查处理:
  
  (一)项目实际参与人员与合同约定不符,予以提醒警告,拒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拒付服务费用,已支付的如数追回;
  
  (三)泄露委托方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委托人依法要求赔偿,并取消备选库资格;
  
  (四)超出业务合同约定另行收费,或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暂停或取消备选库资格;
  
  (五)专业报告有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严重失实的,委托人有权拒付或追回服务费用,取消备选库资格;
  
  (六)审计报告审核评价不合格的,拒付服务费用,暂停或取消备选库资格;评估报告技术性差错金额每超过资产总额1%的,扣减服务费用20%,扣完为止,两次技术性差错金额占资产总额3%-5%的,暂停备选库资格,技术性差错金额超过资产总额5%的,取消备选库资格;
  
  (七)未经省国资委批准,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私自接受省管企业委托业务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发现两次暂停备选库资格;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及其他审计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以前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问题的,省国资委按有关规定追究中介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省国资委和省管企业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审查、评价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省国资委纪委视情节轻重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评审专家在中介机构选聘、审查、评价过程中,有接受贿赂、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专家库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五十一条 省管企业及其人员不配合中介机构工作、提供虚假材料或强令中介机构违规出具专业报告的,由省国资委纪委视情节轻重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省直单位所属企业改制聘用中介机构,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招标投标工作规则(试行)》(鲁国资督导〔20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鲁国资督导〔2004〕3号)、《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规则(试行)》(鲁国资督导〔200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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