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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专家评分80分 1、分值分配:资质和规模10分、实施方案30分、相关工作经验10分、以往工作质量情况30分。 2、计分方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算术平均值为专家评分。 (三)最终得分由报价得分和专家评分相加得出,最终得分高的为中标人。如出现得分相同情况时,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中标结果确定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5个工作日内签订业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内容及方式方法; (二)从备选库中选取3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参加谈判; (三)从专家库中选取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负责谈判评审; (四)谈判小组就谈判情况和报价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投票或打分方式确定成交人。 第二十三条 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选聘方案; (二)从备选库中选取年度评定为优秀且能够满足项目要求的中介机构,直接指定;或按不低于一比三的比例,以抽签方式直接委托。 第二十四条 选聘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项目相关方协调会议,明确工作方案,落实各方职责和工作任务,签署业务合同。 凡由省国资委与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合同的,合同文本由省国资委提供。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测算定价机制。 (一)从专家库中选取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费用测算小组; (二)测算小组根据项目规模和要求,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参考同类服务市场价格,测算出项目费用,作为项目定价上限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业务合同履行完毕,根据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专业报告审核评价结果,支付服务费用。企业不得向中介机构额外支付业务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或变相支付食宿、补助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因故停止的项目,可以根据中介机构实际工作量和质量评价情况,经省国资委同意后,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承担省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除特殊情况外,服务期限为两年。期间该中介机构不得承担被审计企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有关联关系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审计、评估等业务。 第三十条 从事委托业务中介机构的规模应与项目规模相适应。项目资产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审计、评估项目应从中国注协公布的前100强和山东注协公布的前50强中介机构中选聘。 第三十一条 省管企业违反规定自行选聘或未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的,省国资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国资委不予核准备案,其报告不予认可,并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聘请财务、审计、评估、法律和咨询等方面专业人员,建立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主要从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省管企业、相关专业机构和省国资委机关中产生。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可以应邀参加省国资委组织的下列工作: (一)中介机构备选库和选聘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 (二)对中介机构履约过程和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对中介机构专业报告的审核或复查; (四)需提供专业意见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所在机构为评审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提供过专业服务,可能影响独立性的; (二)与评审事项所涉及的中介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省国资委认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评审专家库定期更新。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不再聘用: (一)本人提出辞呈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四)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根据项目具体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三十七条 评审工作可视项目要求由评审专家独立承担,或由多名专家组成小组共同完成。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独立承担评审工作的,应出具专业意见;专家小组共同完成的,采用评分或投票方式,形成专业结论。评审专家应对其发表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可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第五章 工作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条 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对中介机构履约过程、专业报告和执业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