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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11-11
【实施时间】 2009-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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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家评分80分
  
  1、分值分配:资质和规模10分、实施方案30分、相关工作经验10分、以往工作质量情况30分。
  
  2、计分方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算术平均值为专家评分。
  
  (三)最终得分由报价得分和专家评分相加得出,最终得分高的为中标人。如出现得分相同情况时,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中标结果确定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5个工作日内签订业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内容及方式方法;
  
  (二)从备选库中选取3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参加谈判;
  
  (三)从专家库中选取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负责谈判评审;
  
  (四)谈判小组就谈判情况和报价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投票或打分方式确定成交人。
  
  第二十三条 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选聘方案;
  
  (二)从备选库中选取年度评定为优秀且能够满足项目要求的中介机构,直接指定;或按不低于一比三的比例,以抽签方式直接委托。
  
  第二十四条 选聘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项目相关方协调会议,明确工作方案,落实各方职责和工作任务,签署业务合同。
  
  凡由省国资委与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合同的,合同文本由省国资委提供。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测算定价机制。
  
  (一)从专家库中选取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费用测算小组;
  
  (二)测算小组根据项目规模和要求,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参考同类服务市场价格,测算出项目费用,作为项目定价上限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业务合同履行完毕,根据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专业报告审核评价结果,支付服务费用。企业不得向中介机构额外支付业务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或变相支付食宿、补助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因故停止的项目,可以根据中介机构实际工作量和质量评价情况,经省国资委同意后,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承担省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除特殊情况外,服务期限为两年。期间该中介机构不得承担被审计企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有关联关系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审计、评估等业务。
  
  第三十条 从事委托业务中介机构的规模应与项目规模相适应。项目资产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审计、评估项目应从中国注协公布的前100强和山东注协公布的前50强中介机构中选聘。
  
  第三十一条 省管企业违反规定自行选聘或未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的,省国资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国资委不予核准备案,其报告不予认可,并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聘请财务、审计、评估、法律和咨询等方面专业人员,建立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主要从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省管企业、相关专业机构和省国资委机关中产生。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可以应邀参加省国资委组织的下列工作:
  
  (一)中介机构备选库和选聘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
  
  (二)对中介机构履约过程和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对中介机构专业报告的审核或复查;
  
  (四)需提供专业意见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所在机构为评审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提供过专业服务,可能影响独立性的;
  
  (二)与评审事项所涉及的中介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省国资委认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评审专家库定期更新。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不再聘用:
  
  (一)本人提出辞呈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四)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根据项目具体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三十七条 评审工作可视项目要求由评审专家独立承担,或由多名专家组成小组共同完成。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独立承担评审工作的,应出具专业意见;专家小组共同完成的,采用评分或投票方式,形成专业结论。评审专家应对其发表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可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第五章 工作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条 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对中介机构履约过程、专业报告和执业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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