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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5]332号《关于“EA公司”和“RT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EXPERT ASSETS LIMITED(简称“EA公司”)、RESISTOR TECHNOLOGY LIMITED(简称“RT公司”)与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合资合同纠纷做出了[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第四项所涉“97股权重组协议”,系合资公司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原四方股东靖江葡萄糖厂、江苏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集团)公司、香港钟山有限公司与EA公司于1997年5月22日签订的“关于股份重组的协议”。根据商务部2003年4月4日印发的《关于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现合资公司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集团)公司、EA公司、RT公司及靖江市新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分别为42.05%、3.75%、28.6%、23.78%及2%。因此,靖江葡萄糖厂、香港钟山有限公司已经退出了合资公司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且经商务部批准的股份比例亦与“97股权重组协议”确定的股份比例不同。由于本案所涉仲裁案件当事人为EA公司、RT公司及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三方,合资公司的另两个股东江苏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和靖江市新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并未参加仲裁程序,上述仲裁裁决第四项对“97股权重组协议”的效力及执行做出认定并裁决已退出合资公司的靖江葡萄糖厂、香港钟山公司仍按“97股权重组协议”前的股份比例持有合资公司的股份,不仅超出了仲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而且影响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该裁项中有关BA公司与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股份比例的裁决,亦改变了国家审批机关批准的股份比例,属于仲裁庭无权仲裁的情形。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意见。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仲裁裁决书第四项裁决。 此复。 2006年3月7日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EA公司”和“RT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 (2005年12月7日京高法[2005]3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EXPERT ASSBTS LIMITED(以下简称EA公司)和RESISTORTECHNOLOGY LIMITED(以下简称RT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裁决一案,二中院审查后,拟裁定驳回EA公司和RT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京高法[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裁决的申请。经请示我院,我院认为应当支持EA公司和RT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裁决的申请。现将该案情况报告如下: 一、简要案情 仲裁申请人EA公司和RT公司于2003年8月11日依2003年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源公司)依照2003年合资合同,对EA公司和BT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放弃优先收购权,并配合完成全部转让手续等。 江苏华源公司提出反请求认为由于EA公司没有增资到位,97年股权重组协议应予终止执行,EA公司的股权比例和注册资本应被依法作相应的扣减,请求按照实际出资情况确认双方的股权比例。 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EA公司和BT公司的部分仲裁请求,认为:本案股权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条款是一合法有效条款,江苏华源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后配合EA公司、RT公司完成有关转让的报批手续。 仲裁庭亦支持了江苏华源公司提出的部分仲裁反请求;裁决确认EA公司未增资到位、其股权比例作相应扣减,依据实际出资情况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股权比例。 EA公司、RT公司于2004年9月27日以[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裁决书》第四项裁决内容无仲裁条款、超裁、违背仲裁程序、仲裁庭对行政机关已经变更的行为进行事实认定为由,向二中院提出撤销裁决书第四项的申请,裁决书第四项即仲裁庭受理的江苏华源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反请求内容。 二、北京市二中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