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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5]25号
【颁布时间】 2005-12-08
【实施时间】 2005-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十一五”规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东、中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在2008年底前按照《刑场标准》,建成 (或改造完成)同时具备枪决执行和注射执行条件的规范化刑场;
  
  --西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在2010年底前按照《刑场标准》,建成(或改造完成)同时具备枪决执行和注射执行条件的规范化刑场。
  
  4.法官培训基地和信访接待站建设
  
  --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站建设,应在2008年底前完成;
  
  --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学院分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培训基地建设,应在2010年底前完成。
  
  (二)装备建设
  
  1.法庭专用设备配备
  
  法庭专用设备建设是“十一五”期间人民法院装备建设工作的重点。
  
  --高级人民法院和东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在2006年底前、中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东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应在2007年底前、西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中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应在2008年底前、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应在 2010年底前,基本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法发[2002]21号)提出的配置要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专用家具款式的通知》 (法[2005]77号)要求和逐步更新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专用桌椅的配置;
  
  --有条件的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要求和信息化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配置、更新设备。
  
  2.办公设备配备
  
  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和审判信息化管理发展的需要,逐步配备常用的现代化办公设备,为实现办案办公信息化、无纸化奠定基础。
  
  --高级人民法院应在2007年底前、中级人民法院应在2008年底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在2010年底前,配备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人民法庭的办公设备配置应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的配置计划,统一规划实施。
  
  3.档案设备配备
  
  按照审判工作和档案管理现代化的要求,不断更新和完善档案设备配置。
  
  --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十一五”期间,研究并提出关于人民法院档案设备配备的意见;
  
  --高级人民法院和东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在2007年底前、中西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在2010年底前完成诉讼档案数字化设备的配备,逐步实现档案数字化及网络应用。
  
  4.车辆配备
  
  “十一五”期间,车辆配备工作的重点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
  
  --各级法院专用车辆的配置,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专用车辆编制意见》(法发[2002]20号)提出的编制标准,做到基本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西部贫困地区人民法庭,至少应实现每庭一车;
  
  --有计划地对车辆进行更新,重点改善法院系统车辆品牌老、型号旧、车种杂的状况。同一地区车型应相对统一,以便于维修保养,节省经费;
  
  --不断研究和大力推广车辆管理的有效办法。
  
  5.服装配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工作的通知>》(法发[2001]3号)要求,做好服装配置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文件要求,确保贫困地区法院的服装配置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2008年-2010年法院系统服装加工企业的定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审定颁发人民法院各季服装工艺标准,探索审判制服改革方向。
  
  6.警用装备配备
  
  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的规范化建设。
  
  --2010年底前,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制定工作;
  
  --2008年底前,完成待报废枪支的处理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和东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在2006年底前、中西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在2007年底前按要求完成专用枪弹库房的监控设备配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三、基本经费保障
  
  “十一五”期间,人民法院基本经费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根据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按照紧紧依靠财政预算主渠道,确保基本需求,稳步规范提高的原则,推进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与审判工作同步发展,初步建立起标准化、规范化的法院经费保障机制。
  
  (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1.确保人员经费足额发放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国家及地方确定的工资和津贴发放标准,认真编制经费预算,争取人员经费足额到位,并按照中央要求规范津贴补贴的发放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争取省级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为保障本辖区法院人员经费足额到位争取政策。贫困地区要争取和利用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彻底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消除法院拖欠工资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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