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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5]25号
【颁布时间】 2005-12-08
【实施时间】 2005-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十一五”规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西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辖区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行政办公信息交换应当在2008年底前完成;
  
  --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与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之间的行政办公信息交换应当在2010年底前完成。
  
  3.在电子政务方面的应用
  
  在电子政务方面的应用包括可以公开的审判信息发布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政府网站,发布本院新闻、公开裁判文书和工作报告、提供法律法规查询和典型案例等便民服务;
  
  --人民法院应在确保审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实现信息交换和相关业务信息的共享。
  
  4.在司法数据库方面的应用
  
  在司法审判信息数据库方面的应用包括,为全国法院法官提供审判支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为审判监督提供技术支持,促进司法公正;为统一全国法院裁判尺度提供案例支持,维护司法统一性等。
  
  司法审判信息数据库的应用,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十一五”期间,开展覆盖高、中级人民法院及部分有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信息数据库的司法信息资源综合利用。
  
  --2008年底前,开始为各级法院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例信息、审判支持信息;
  
  --2010年底前,逐步提供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的案例信息、审判支持信息;
  
  --有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覆盖辖区法院的司法审判信息数据库在其他方面的应用。
  
  (五)信息网络系统管理维护
  
  各级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推进的同时,应加强信息网络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对于管理维护服务外包的,应对托管范围和托管公司的安全保密资质和服务人员的素质提出明确要求,核心审判业务数据信息应当由法院技术人员管理维护。
  
  为了实现“十一五”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的目标,各级人民法院应该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大力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管理,要在加强物质建设的同时,将工作的重心由建设、配置逐步向普及使用、实际应用和科学管理方面转移,通过加强制度化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以符合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规律的科学、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和公开、公正、高效的办事机制为基础的管理机制,实现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006年至2010年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人民法院加强物质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明确指导思想,发挥政策优势,协调各方力量,建设管理并重,构建长效机制,培养干部队伍”的基本工作思路,牢固树立“科学规范、效率优先、配置合理、保障到位、文明廉洁”的管理理念,正确认识本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周密组织,认真执行,努力将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和司法行政管理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司法审判、司法改革提供全方位的物质基础和管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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