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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5]25号
【颁布时间】 2005-12-08
【实施时间】 2005-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十一五”规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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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息化建设
  
  “十一五”期间,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司法改革实践需求和审判工作需要为导向,以司法审判信息资源管理为核心,建设覆盖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实现案件管理类、司法统计类、法官管理类、案例管理类等业务的规范化、电子化、网络化。
  
  (一)网络平台建设
  
  1.局域网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局域网建设和改造,应当满足本院审判信息管理的需要,满足接入法院专网及数据交换的需要。
  
  --东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在2006年底前、中西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东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应在2007年底前、中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应在2008年底前、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应在2009年底前完成本院局域网建设;
  
  --人民法庭应在2010年底前联入基层人民法院局域网。
  
  2.人民法院专网建设
  
  人民法院各级专网建设,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法院一级网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03]105号)、《人民法院专网建设技术方案》(法[2005]17号)等文件要求进行,满足数据、语音和视频图像信息传输、处理和访问要求,实现审判信息的采集、传输、交换和综合应用。
  
  --东中部地区法院应在2006年底前、西部地区法院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法院二级专网建设;
  
  --有条件地区应在2010年底前完成法院三级专网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二、三级专网应当在2010年底前初具规模,以后利用1-2年的时间,逐渐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建设,并成为全国法院的信息处理与交换中心、图像处理中心、通信中心、网络管理与控制中心;
  
  --高级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应在2008年底前完成建设,并成为辖区法院的信息处理、管理和交换中心。
  
  (二)审判业务管理软件开发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修订本)》(法[2005]79号)等文件要求,在2006年底前完成本院及辖区法院现有案件管理类应用软件的升级改造。升级改造所需的经费(包括维护费用)要列入财政预算。升级改造过程中,应避免重复开发、资源浪费,同时应确保历史审判数据的升级、迁移;
  
  --审判业务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至少以省为单位统一进行。软件开发时要考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的:逐步做到同一级别的法院实行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功能、流程、逻辑数据结构等统一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合理的个性化开发。
  
  (三)司法审判信息数据库
  
  “十一五”期间,司法审判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目标是:整合各类诉讼信息资源,构建覆盖高、中级人民法院及部分有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信息数据库。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院局域网和辖区法院专网的建设进度,加大诉讼信息的采集、交换和处理力度,积极开展司法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
  
  --最高人民法院应在2006年底前,建立司法数据库体系结构,组织开发基于司法数据库的网络应用软件;
  
  --最高人民法院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覆盖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数据库的规划和建设;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在2008年底前,完成覆盖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数据库的规划和建设。
  
  (四)信息系统应用
  
  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人民法院专网建设技术方案》(法[2005]17号)、《人民法院一级专网应用建设方案》(法[2005]70号)等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的要求,做好信息系统应用工作。
  
  1.在审判管理中的应用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2006年底前、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2007年底前,实现案件的流程管理和实体管理;
  
  --高、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2006年底前实现司法统计信息的网络上报、接收和汇总;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2007年底前、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2008年底前,实现上诉案件和复核案件的电子卷宗报送、异地质证、远程庭审观摩等。
  
  2.在行政办公管理中的应用
  
  “十一五”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将组织对已下发使用的行政办公管理软件进行整合,实现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的人事、装备等行政办公信息的网络上报、接收和汇总。各级法院应在局域网建设的同时,实现本院行政办公自动化。
  
  --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行政办公信息交换应当在 2006年底前完成;
  
  --东、中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辖区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行政办公信息交换应当在2007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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