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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8 ]1 07号)精神,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要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始终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技能培训、扶持创业实践、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大胆创新,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牧民工等群体就业。项目开工建设时,要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鼓励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 ]117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的措施和办法。通过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5项社会保险,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合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和就业专项资金支 付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和岗位补贴,支持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四)完善市场就业服务机制。要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 (五)加强失业预警调控。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就业工作造成的影响,做好各类企业裁员监测工作,防和化解企业集大规模裁员现象的发生。要尽快研究制订市区两级失业预警方案,提高各级政府预防失业及失业宏观调控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 (六)落实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各级工商、税务和卫生等部门,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申办各类服务业企业的,要简化程序,认真指导,免费提供政策、法律和信息咨询服务。对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部门要准予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就业困难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初始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城市规划要考虑自谋职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整顿市容过程中要合理安排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租赁给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七)落实企业吸纳就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具体额度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办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八)落实扶持困难人员就业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被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吸纳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最长期限为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