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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建设项目 类型 建设规模 必建公共停车场(库) 泊位数 火车站 特大型火车站 指客运中心站和高速铁路客运站 不少于500个 大型火车站 指客运副站和次中心车站 不少于200个 中小型火车站 小型辅助客运车站 不少于50个 公路客运站 一级公路客运站 日发送旅客折算量7000-10000人次 不少于300个 二级公路客运站 日发送旅客折算量3000-6999人次 不少于200个 三级公路客运站 日发送旅客折算量500-2999人次 不少于80个 四级公路客运站 日发送旅客折算量500以下人次 不少于40个 飞机场 不少于700个 附表-2(d)会议展览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建设规模 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会议展览类 建设项目 市级以上会议展览类项目 不少于800个 其他会议展览类项目 不少于350个 博物馆类项目 不少于150个 一般展览馆、图书馆类项目 不少于60个 附表-2(e)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 类型 建设规模 必建公共停车场(库) 泊位数 体育场馆类 建设项目 一类体育场馆 观众席数量在40000-60000个 不少于1000个 二类体育场馆 观众席数量在20000-39999个 不少于500个 三类体育场馆 观众席数量在5000-19999个 不少于200个 附表-2(f) 影剧院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 类型 建设规模 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影剧院类 建设项目 一类影剧院 观众容量大于1600个 不少于60个 二类影剧院 观众容量在1200-1600个 不少于30个 其他影剧院 观众席容量在1200个以下 不少于20个 附表-2(g) 教育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 类型 建设规模 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教育类 建设项目 幼儿园类建设项目 不少于50个 中小学类建设项目 不少于100个 大学、成人教育类建设项目 不少于300个 附表-2(h) 医院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 类型 建设规模 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医院类 建设项目 一类医院 不少于500个 二类医院 不少于200个 独立门诊及专科医院 不少于50个 第十二条 配建停车场(库)一般采用地下停车库、结建式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库、位的方式。配建停车场(库)应按照相关规范配套建设相应的调度、停车场人员办公、卫生、照明等附属设施,应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警示标志、停车标线、交通标线和停车设施。 配建停车泊位中,地下停车库、结建式停车库的泊位应不小于总需求泊位的70%。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库)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同配建停车场(库)一同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必须做到24小时对社会开放服务,有独立或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公共停车场泊位尽量在地上设置,所占比重不得小于50%。 公共停车场(库)应按照相关规范配套建设相应的调度、停车场人员办公、卫生、照明等附属设施,应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警示标志、停车标线和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 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用地,随建设项目采用统一方式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上述停车设施用地性质和用途。 第十五条 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拆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配套建设的原则,其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由承担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成本计入该开发建设项目成本。 拆迁工作必须随建设项目用地拆迁一并完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遗留上述用地范围内应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十六条 配建停车场(库)或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由承担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等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和法规,本着“高标准、高水平,一步到位、功能完善”的原则,将配建停车场(库)或公共停车场(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之前完成建设任务,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住宅项目进户前)上述停车设施原则上应当同步交付使用,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以分步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资金,随建设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