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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规联[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10-26
【实施时间】 2009-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等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接上页]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车辆能够方便进出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与其相连的相关城市道路必须与停车场(库)同步建设。城市道路建设由有关部门按照道路建设和管理职责划分,各负其责,配套建设,同步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相关道路由项目建设单位在上述停车设施投入使用之前完成建设。
  
  上述停车设施所需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等市政配套设施,由承担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接入。
  
  第十九条 配建停车场(库)的管理,依照国家或省、市现行相关法规进行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可以由投资建设者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经营管理。
  
  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已建成的停车场(库)擅自改动、拆除或挪作它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停车场(库)从事修理、洗刷车辆,堆放物品、配货、理货等营运活动。
  
  第二十条 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规划、建设、房产、国土、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完成建设相关工作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划完成上述停车设施拆迁的,由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对未经规划建设上述停车设施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上述停车设施,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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