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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 《吉林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0月27日 吉林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 (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结合当前我省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建设 (一)各乡 (镇)政府要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和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公安、民政、建设 (规划)、农业以及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各行政村以及驻乡 (镇)大型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开展本地消防工作,防火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例会,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各乡 (镇)应当在每年年初召开1次消防工作会议,与各部门、各行政村及驻地企业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 (二)各行政村要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由村委会主任任组长,治保主任、村民小组长、警务室民警等为成员,并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村委会主任为本行政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治保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工作,加强对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服务。 (三)驻乡 (镇)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组长,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并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制度建设。 1. 乡(镇)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防火安全委员会例会制度》、《合同制消防员征召及管理办法》、《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制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等。 2.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村民小组消防职责》、《警务室人员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宣传培训实施办法》、《村民防火公约》、《“住户联防”制度》、《值班巡查管理制度》、《防火检查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管理制度》、《柴草堆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大风天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3.驻乡镇企事业单位:按照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 〔2002〕第61号令)要求,建立相应制度。 (二)火灾隐患整治。 1.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内容进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积极协调解决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大问题。 2. 乡(镇)公安派出所要充分发挥农村警务室的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台账,掌握辖区消防基本情况,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对辖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工商、建设 (规划)、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农村消防安全进行联合把关,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农村建设项目、单位 (场所)要按规定吊销或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或审准手续。 4.重点加强农村大风天火灾预防和柴草垛等燃料的管理。成立大风天巡逻队等群防群治防火组织,推广 “住户联防”、“风险共担”等自我管理机制。柴草、庄稼秸杆以及其他可燃物品禁止堆放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垛超过2立方米的与建筑物、电力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 三、消防宣传 (一)乡 (镇)政府应当依托文化站、文化大院等已有机构和设施,建立消防宣传活动站 (室),行政村应当建立消防广播站,配置播放设备和消防宣传资料,根据季节特点和气候变化,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有针对性地消防宣传教育。在农业收获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集中活动期间要加大宣传频次,编印农村消防知识宣传资料,定期向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居 (村)民家庭发送。 (二)每个乡 (镇)要在主要道路两侧、路口或居民集中区设置至少5处永久性消防公益广告牌或消防专栏,每个行政村要在主要道路两侧、村口或村民集中区至少设置1处固定的消防宣传板 (宣传专栏或建筑外墙宣传版面),并设定专人定期维护更新。在居民集中区、驻地企业等处设置消防宣传栏,公布村民、职工防火公约,定期张贴消防标语、消防挂图等宣传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