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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发[2009]48号
【颁布时间】 2009-11-03
【实施时间】 2009-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已经2009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市的民间投资规模不断增长,领域不断拓宽,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加大投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投资领域,实行更加开放的投资准入政策
  
  (一)投资领域中除国家专营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已向外资开放的领域,要加快向民间资本开放;已打破行业垄断的领域,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预期有回报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要创造条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
  
  (二)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以下领域:
  
  1.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或特许经营权、所有权转让等方式,参与农林水、交通、电力、通讯、人防工程、城市给排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专业市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旅游景区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2.制造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和禁止投资领域外的有色金属及新材料、非金属矿及新材料、机械制造、食品、轻纺、电子电器、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及结构升级等方向的产品和工艺技术。
  
  3.现代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信息咨询、旅游、房地产、商贸、物流、创意产业、服务外包、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现代服务业。引导民间资本依法投资设立村镇银行、典当行和小额贷款、信用担保、金融租赁、金融消费等金融服务类公司。
  
  4.现代农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业良种良法、农业技术推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项目。
  
  5.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教育事业,投资建设多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培训和职能培训机构及设施。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开发卫生资源和医疗市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体育、休闲娱乐及其它公益性事业。
  
  6.小城镇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小城镇供水、供气、商业配套、文化体育配套、社区服务等设施和商品住房开发。在统筹布局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研究制定适合于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7.股权投资业。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等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入股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并购和投资创业企业等股权投资活动。
  
  二、积极培育资本市场,全方位拓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
  
  (三)加大各类信贷支持力度。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推动投资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实行信贷方式创新,积极开展票据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保全仓库业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保付代理业务、同一区域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业务等,以适应民间投资主体的间接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专营机构,并将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和户数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定期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贷款情况,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总额增速。
  
  (四)推广多种贷款担保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票据保贴、保单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以及开展参保车船、林权、采矿权、果园、“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积极创造条件,在城市给排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允许以建设项目的收益权及受让后取得的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积极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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