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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78号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由市政府办公厅承担的金融协调服务职责。
  
  (三)划入原市经济委员会的煤炭行业管理、电力行业管理职责。
  
  (四)将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规定权限内工业及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划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监督、检查、指导各项规划、计划的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分析全市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组织拟订全市财政金融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协调管理地方金融市场;协调筹措重点建设资金;负责全市上市公司的推荐申报和规范管理工作;牵头推进全市创业投资的发展和制度建设;参与制定财政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审批限额以上利用外资项目。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五)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以及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省、市拨款的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招投标工作。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负责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和煤炭、电力行业管理;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城镇化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区域经济的统筹协调,指导区域经济协作工作。
  
  (八)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并协调全市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九)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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