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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具体参保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进行筹集。筹资标准分为二个档次,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年人应选择同一档次的筹资标准参保。2010年筹资标准为: (一)一档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市财政补助92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 未成年人(含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8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市财政补助72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 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所有未成年人按一档筹资标准缴费。 (二)二档筹资标准:成年人每年19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市财政补助82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 原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由选择参保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含优抚对象)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具体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低保对象(含优抚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失地农民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含优抚对象)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一档标准参保缴费。 第十六条 农垦居民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保城乡居民从参保缴费后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校新生(含高等院校、中专、技校学生)参保缴费后,从新生入学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享受住院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其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线标准以下的,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超过住院起付线标准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按照支付比例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给予支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再次住院的,不再实行起付标准。 (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按照一档筹资标准缴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90%;市级(二级)医院起付标准250元,支付比例为75%;省级(三级)医院起付标准350元,支付比例为60%。 (二)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按照二档筹资标准缴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80%;市级(二级)医院起付标准300元,支付比例为60%;省级(三级)医院起付标准450元,支付比例为50%。 (三)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按一档筹资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按二档筹资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筹资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手册)的参保产妇,在住院分娩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标准支付。参保孕妇在参保缴费截止日后分娩的,其婴儿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母亲的待遇标准执行,但母婴两人享受的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不能超过其母亲的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一条 使用纯中药和中医诊疗技术治疗疾病的费用,其支付比例在同类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提高10个百分点后支付比例高于100%的,按100%给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实行零起付并按一档标准享受待遇,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其住院费用情况减收(或免收)住院押金,其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按市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