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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9]136号
【颁布时间】 2009-10-27
【实施时间】 2009-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参保城乡居民患有特殊疾病在门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门诊特殊病种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立足基本保障、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建立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制度。普通门诊治疗范围、支付比例、支付限额和结算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城乡居民就医和待遇支付。参保城乡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急诊或抢救的,可以在就近具备条件的医院治疗,但必须在七日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参保城乡居民因病情需要转至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保城乡居民在省外因打工、暂住、探亲或其他原因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及经批准转诊的,其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三级医院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参保城乡居民因打工、暂住、探亲或其他原因在省内其它市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根据就医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按本办法同级同比例支付。
  
  第二十九条 因交通事故和其它意外伤害死亡的参保未成年人,经辖区公安机关确认为非违法犯罪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2万元,不计入最高支付限额。
  
  第三十条 因交通事故、误伤和其他意外伤害有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打架斗殴、吸毒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发生的医疗费用,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或民事、刑事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我省有关规定,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费用,可采取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等方式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收治参保城乡居民时,应当坚持先验证、登记,后处置的原则(急诊除外)。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顶替等现象;严格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防止和制止浪费,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尊重患者或其亲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项目,贵重药品,大型和特殊检查、诊疗等项目时,应事前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同意;同时主动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便患者或其亲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第三十四条 选择市区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首诊社区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试行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制度,并逐步推广。首诊社区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保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负责参保城乡居民的门诊首诊和住院转诊,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衔接机制,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探索单病种定额付费等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城乡居民医药费用负担。
  
  第三十七条 建立医疗质量保证金制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费用中预留5%的医疗质量保证金,待年终考核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返还。返还后扣除的医疗质量保证金,用于对成绩突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医疗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和奖罚办法由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纳入年度工作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市政府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落实、违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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