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建立医疗服务考核评估制度。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与考核,对服务质量优、群众满意度高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查处,并根据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给予通报、警告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终止医疗服务协议。 第四十一条 参保城乡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追回,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参保城乡居民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账户尚未用完的资金,延长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止。截止日后结余的家庭账户资金,全部并入统筹基金使用。 第四十四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事件发生的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不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省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三府[2008]175)和《三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