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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设立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增加职责: 1、拟订并组织实施大中专毕业生和城乡劳动力促进就业政策; 2、拟订并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民工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制度,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4、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创业方面政策,组织开展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失地农民、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归国留学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等社会群体创业工作; (三)强化职责: 1、加强人才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促进社会平等充分就业,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2、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拟订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 3、加强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以及协调农民工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工作,提高引进人才的层次和效果。 (四)下放职责: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外语考试、职业技能培训的事务性工作,由局属事业单位承担; 2、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认定工作,由局属事业单位承担; 3、小额担保贷款数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审贷权限交由辖区政府负责办理,风险由辖区政府承担; 4、乡镇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雇工的工伤认定及其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工作,由辖区政府承担; 5、将失地农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宣传、参保动员、资格初审等事权交由辖区政府承担; 6、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及生存状况调查管理工作,交由辖区政府承担; 7、非公经济劳动密集型、商贸服务型小企业认定工作,交由辖区政府承担; (五)取消职责: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工资计划; (三)承担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的宏观政策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监督实施的责任;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行政综合奖励制度; (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责任;承担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健全高层次人才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六)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促进社会平等充分就业,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七)统筹制定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审查备案劳动合同,核准集体合同;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指导、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八)承担拟订统筹城乡及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核准招工、创业就业培训广告资格;拟订本市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援助规划和政策,落实社会保险接续、转移政策,解决体制转轨遗留问题;负责境(国)外人员在本市就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