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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9]207号
【颁布时间】 2009-11-02
【实施时间】 2009-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6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四)创业就业培训处
  
  拟订统筹城乡创业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的创业就业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发展劳务产业工作;负责农民工综合性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组织开展城乡各类人员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工勤岗位人员和城乡各类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技术院校、就业培训中心和民办培训学校教育质量的督导和评估,指导监督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业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全市人才流动和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划调整、机构撤并等政策性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
  
  (五)社会保障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拟订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退休政策,负责工龄审定、办理参保职工正常退休和核准提前退休工作;拟订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及年审工作;
  
  (六)工资监察仲裁处(行政审批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拟订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负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分析;审定军队转业干部、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的定级待遇和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拟订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关系;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和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劳动关系的转移;负责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接续等问题;负责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商贸服务型企业税收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认定;负责劳务派遣组织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工作,预防并协调处理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事件;贯彻执行国家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受理、审核、批准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行政编制39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其中主管16名:综合事务主管、监察主管、规划财务主管、公务员主管、军转安置主管、专业技术主管、外国专家主管、事业人事主管、创业就业主管、职业能力主管、养老失业保险主管、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主管、行政审批主管、工资福利主管、劳动关系主管、劳动人事仲裁监察主管;副主管4名,由人社局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设定。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4名(另2名连人带编调整到所属事业单位)。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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