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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机关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市直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 (五)负责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直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委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的市直行政单位还应接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部分市直行政单位行使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向市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受托职责的履行情况。 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制订受托范围内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制度; (二)审核受托范围内市直行政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有关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督促受托范围内市直行政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对受托范围内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直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原则:合理、节约、充分利用现有资产资源,按单位性质和职责进行配置。 第十条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的内容: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市直行政单位办公用房配置标准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市直行政单位车辆配置标准按《泰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其他资产的配置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予以制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