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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规[2009]3号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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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市直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方法:
  
  市直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分为调配使用和新建。市直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制度,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市直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的调剂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市直行政单位新建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市直行政单位车辆的配置,按《泰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市直行政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其他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市直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委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的市直行政单位还需报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市直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市直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市直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市直行政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市直行政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委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的市直行政单位还需报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市直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市直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八条 市直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市直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委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的市直行政单位还需报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条 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新闻媒体或张榜等形式对外公开招租。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市直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市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直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市直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以下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一)处置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资产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委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的市直行政单位还需报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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