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农牧业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统计信息; 3、重大农牧业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农牧业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在公开政务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条 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法制办或者市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信息要全部在呼市农牧业信息网上公开;还可以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简报、便民手册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全局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农牧业局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科技成果,公开可能导致科技成果被泄露,科技成果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信息,如果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第(四)、(五)项所列的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科技成果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我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