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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自治区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其他部门对是否公开的政务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七条 各科室发布政务公开信息时统一交由局办公室在发文时签署政务信息公开意见,分管领导审核;二级单位发布政务公开信息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 第八条 政务信息审核审查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呼市农牧业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工作 单位 联系电话 身份 证号 电子邮箱 邮政 编码 通信地址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机构 代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邮政 编码 通信地址 申请人签名 申请 时间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用途 (以下内容由受理机关填写) 拟办意见 信息提供部门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附表二: 呼市农牧业局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 呼农告号 您(单位)向我局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对您(单位)提出的申请答复如下: 特此告知。 呼市农牧业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