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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
【颁布时间】 2009-10-30
【实施时间】 2009-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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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我局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评议对象
  
  (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二)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科室、所属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科室、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九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呼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单位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局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和二级单位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各科室和二级单位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呼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科室和二级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以各科室和二级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科室或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协调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上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及市政府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务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公报、信息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务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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