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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家中购买的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折价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五)三年内购买的1000元以上家电(冰箱、彩电、空调、数码相机、电脑、摄相机等按购买价计算)折币总和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六)家庭金银等饰品折价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七)非基本生活必需的房产折价人均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八)民政部门认为的其它非生活必需的家庭财产累计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第三章 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算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近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借出款、车辆、大件家电(指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金银饰品、房产等非生活必需财产。 第十一条 以下项目计入家庭收入: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4、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5、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和其他借贷收入等。 6、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 (五)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三)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公(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五)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 (六)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助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和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十)计划生育家庭享受的奖励和扶助金; (十一)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证明其收入情况;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县级民政局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对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