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9]29号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7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对不按规定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及负责人,由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三十二条 城市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两级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跟踪和监督,确保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宜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申报表
  
  附件2: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附件3:×××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审批表
  
  附件4: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附件5: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附件1:×××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申报表
  
  收入财产计算单位:元
  
  
  
  
  
  户主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家庭人口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劳动力个数
  
  
  
  就业人数
  
  
  
  
  
  家
  
  庭
  
  成
  
  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户主的关系
  
  工作、学习、休养情况
  
  
  
  
  
  
  
  
  
  
  
  
  
  
  
  
  
  
  
  
  
  
  
  
  
  
  
  
  
  
  
  
  
  
  
  
  
  
  
  
  
  
  
  
  
  
  
  
  
  
  
  家
  
  庭
  
  收
  
  入
  
  情
  
  况
  
  工薪收入
  
  
  
  经营性净收入
  
  
  
  
  
  财产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其他收入
  
  
  
  
  
  家庭总收入
  
  
  
  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
  
  
  
  
  
  家
  
  庭
  
  财
  
  产
  
  状
  
  况
  
  全部存款
  
  
  
  借出款
  
  
  
  
  
  有价证券
  
  
  
  车辆
  
  
  
  
  
  大件家电
  
  
  
  金银饰品
  
  
  
  
  
  房产
  
  
  
  其他
  
  
  
  
  
  家庭财产合计
  
  
  
  家庭成员人均财产
  
  
  
  
  
  郑重承诺
  
  以上信息真实无误,若属于虚假信息,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填写,县级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各执一份
  
  填 表 说 明
  
  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是在所调查时段内得到的都应如实填写。主要包括以下收入: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4、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5.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和其他借贷收入等。
  
  6、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
  
  (五)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1、大件家电:指在近三年内购买的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按购买价计算。
  
  2、房产:主要包括店铺、生活必需的一套普通住房以外的住房和人均居住面积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商品住房使用面积,以市场价计入房产。
  
  附件2:
  
  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权单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