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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因本人已向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单位提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本人同意将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中涉及到本人家庭财产和收入的查询权授予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请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金融、证监、保监、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凭此授权书予以配合。 查询内容:家庭财产和家庭财产性收入、投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工薪收入、出售财物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查询所涉及的家庭成员: 姓名 与授权人的关系 身份证号码 1、 2、 3、 4、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授权人(签字):受权单位(盖章) 受权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审批表 收入计算单位:元 户主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家庭人口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劳动力个数 就业人数 家 庭 收 入 情 况 工薪收入 经营性净收入 财产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其他收入 家庭总收入 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 家 庭 财 产 状 况 全部存款 借出款 有价证券 车辆 大件家电 金银饰品 房产 其他 家庭财产合计 家庭成员人均财产 调查人意见 上述情况属实。 调查人: 年月日 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意见 经调查,该家庭收入和财产额低于宜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同意上报。 居(村)委会主任: 居(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所在街道 (乡、镇)意见 经核查,该家庭收入和财产低于宜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同意上报。 分管领导:街道(乡、镇)(盖章) 年月日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复查、研究,同意认定该家庭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自即日起,一年有效。 经办人:单位领导: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县级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各执一份 附件4: 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 系 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居民,身分证号码: 。经核定,其家庭收入 (符合或不符合)宜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 (已或未)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有效期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已核定的项目及结果如下: 1、家庭收入 元,其中: 工薪收入 元 经营性收入元 财产性收入 元 转移性收入元 其他收入 元 2、家庭财产折币 元。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兹将我局核定的对象、项目、结果列表如下: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地 家庭收入(元) 其中 家庭财产折币(元) 是否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有效期(年月日-年月日) 工薪收入 经营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其他收入 单位(盖章):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