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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昆办通[2009]19号
【颁布时间】 2009-04-10
【实施时间】 2009-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10日

  
  
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引进人才工作,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意见》(昆通〔2008〕29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辖区以外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其中,高层次人才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以下分别简称“国突”、“国贴”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博士、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高级技师;紧缺急需人才指单位工作急需的、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暂时不能提供的人才。
  
  对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或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为准;对紧缺急需人才的认定,以当年度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的《昆明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为准。
  
  二、引进人才的落户
  
  (一)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均可落户。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自择落户地;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市人才服务中心专设的人才集体户。
  
  (二)引进人才户口落入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工作单位集体户、市人才服务中心专设的人才集体户的,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受理审批,相关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引进人才户口落入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市人才服务中心专设的人才集体户的,需提供市级人事行政部门开具的调令、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材料,落入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四)具有研究生(含)以上学历或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来昆工作的人员,不愿将户口迁入本市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本市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三、引进人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
  
  引进人才到市属国有企业工作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引进人才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后,到非公有制企业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引进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可免笔试,直接考核择优聘用。由用人单位写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引进人才子女的入学
  
  (一)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需在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凭居住证明到居住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办理入学、转学手续。
  
  (二)引进的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子女,户口已随父(或母)迁入我市者,需在昆就读普高的,由市教育局安排办理转学手续,并可在云南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五、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调动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的工作安排,按照调入调出单位为同类性质或顺向流动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协助解决,可直接考核调入,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六、引进人才人事档案的重建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重建人事档案的,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重建人事档案。
  
  七、引进人才生活补助的发放
  
  引进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两院”院士每人每月补助5000元,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每月补助4000元,“国突”、“国贴”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每人每月补助3000元,博士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上述补助发放期限3年,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考核合格的年底一次性发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因退休、调离本市等原因导致服务年限不满3年的,按实际服务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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