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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安部令第111号
【颁布时间】 2009-12-07
【实施时间】 2010-04-01
【法规编号】 455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修正)

[接上页]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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