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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安部令第111号
【颁布时间】 2009-12-07
【实施时间】 2010-04-01
【法规编号】 455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修正)

[接上页]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五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
  
  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4.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
  
  5.科目二考试项目和操作要求
  
  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
  
  7. 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图)(略)
  
  附件1:
  
  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
  
  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C4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C5
  
  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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