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金[2009]153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5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填报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2.财会部门负责人:指企业内部负责财务会计部门工作的负责人。
  
  3.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二)封面右边。
  
  1.企业统一代码:根据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如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临时代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临时代码发给企业填报。企业领取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后,临时代码停止使用。
  
  2.隶属关系: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 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编制。
  
  (2)地方企业:
  
  ①“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编制。具体编制方法: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如:山东省省属租赁公司填列“37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商业银行填列“370100”。
  
  ②“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填列。
  
  3.所在地区:根据企业实际所在的省、市、县(区),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3)填列。
  
  4.经济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1)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选择国有绝对控股。
  
  (2)国有相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国有参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小于50%,且国家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4)其他: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以外的其他企业。
  
  5.组织形式:按所列标识码填列。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独资企业填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具体经营类型的划分与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分类口径相同。
  
  7.成立年份: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成立并注册登记的年份。
  
  8.报表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9.备用码:可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二、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
  
  本表所列指标共分三大类:资产负债表指标、利润表指标、基本情况指标。其中:资产负债表指标填报期末数和上年同期数;利润表指标填本年累计数及上年同期数(上年同期累计数);基本情况指标按说明填列。
  
  (一) 资产负债表指标。
  
  1.资产总额:反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2、交易性金融资产:反映公司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但衍生金融资产除外。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本项目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4.持有至到期投资: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扣减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将长期债权投资扣减长期债权投资准备后的净额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加总后在本项目填列。
  
  5.长期股权投资:反映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扣减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按长期股权投资扣减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6、固定资产:反映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扣减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7、在建工程: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8.负债总额:反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9.吸收存款:此项仅由银行类金融企业填列,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按短期存款、短期储蓄存款、汇出汇款、应解汇款、长期存款、长期储蓄存款的合计金额填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