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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金[2009]153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5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填报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银行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4、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00%
  
  其中:核心资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少数股权。
  
  核心资本扣除项=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资本投资+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对工商企业资本投资)×50%+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银行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三)、证券业指标。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2、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期末净资本/各项风险准备之和×100%
  
  其中: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因目前净资本计算只能涉及单体公司,因此涉及证券公司净资本指标的,需用母公司数据。
  
  证券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目前,证券公司提取六项风险准备之和,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3、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期末净资本/期末净资产×100%
  
  4、净资本负债率=期末净资本/期末负债×100%
  
  其中: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
  
  5、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
  
  其中:资产指自身资产,不含代买卖证券款对应的资产;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
  
  (四)、保险业指标。
  
  1、认可资产率=认可资产/资产总额×100%
  
  其中: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
  
  2、应收账款比率=(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资产总计×100%
  
  3、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100%
  
  其中: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
  
  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应具备的偿付能力的最低限额数。
  
  四、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
  
  本表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金融汽车公司等银行类金融企业填报。所列指标共分三类:贷款质量、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营业收入。
  
  (一)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反映企业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或呆账准备期末余额的合计数。
  
  (二)营业收入。
  
  1.利息收入:反映企业经营存贷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利息收入”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也可以在该项目反映。未执行新准则的银行类金融企业此项以“利息收入”与“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合计数填列。
  
  2.利息支出:反映企业经营存贷款业务等发生的利息支出,应根据“利息支出”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也可以在该项目反映。未执行新准则的银行类金融企业此项以“利息支出”与“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的合计数填列。
  
  3.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未执行新准则的银行类金融企业此项以“中间业务收入”填列。
  
  4.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发生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未执行新准则的银行类金融企业此项以“中间业务支出”填列。
  
  5.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应单独列示。未执行新准则的银行类金融企业此项以“投资净收益”与“贵金属收益”的合计数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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