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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金[2009]153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5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填报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3.其他类不良资产,反映除“股权”类不良资产和“债权”类不良资产以外,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停建、技术更新、市价大幅下跌等原因导致预计可回收金额明显低于其账面净值的资产。
  
  (四)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反映企业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的合计数。
  
  七、担保类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
  
  本表适用于担保公司填报,所列指标共分三类:不良资产情况、计提各类担保准备金和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总额。
  
  (一) 不良资产情况。
  
  不良资产分别按“股权”、“债权”和“其他”三类填列,具体要求如下:
  
  1.股权类不良资产,包括股票投资不良资产和其他股权投资不良资产。
  
  股票投资不良资产:按照最近3个月以来市价最高值从未达到成本50%的股票,以及已退出主板市场的股票投资金额进行统计。
  
  其他股权投资不良资产:按照逾期2年(含2年)以上因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而没有分红的法人股投资金额,以及被投资单位已停业、关闭或破产的投资金额进行统计。
  
  2.债权类不良资产,包括债券投资中的不良资产、担保代偿中的不良资产、应收担保费中的不良资产和其他应收款项中的不良资产。
  
  债券投资中的不良资产:反映发行企业已破产,或虽未破产但已逾期2年(含2年)以上不能兑现本息的企业(公司)债券。
  
  担保代偿中的不良资产:反映期末应收担保代偿款的余额。
  
  应收担保费中的不良资产:反映账龄2年(含2年)以上的应收担保费,以及账龄虽然未超过2年(不含2年)但已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担保费。
  
  其他应收款项中的不良资产:反映除应收担保代偿款和应收担保费以外的账龄2年(含2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以及账龄虽然未超过2年(不含2年)但已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3.其他类不良资产,反映除“股权”类不良资产和“债权”类不良资产以外,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停建、技术更新、市价大幅下跌等原因导致预计可回收金额明显低于其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计提担保准备金。
  
  1.短期担保责任准备金:是指企业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1年以内(包括1年)的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金额。
  
  2.长期担保责任准备金:是指是指企业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1年以上(不含1年)的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金额。
  
  3.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企业按担保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金额。
  
  (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反映企业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的合计数。
  
  附件3:
  
  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一、基本情况
  
  包括汇总范围、户数及构成、编报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以及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业概况等。
  
  二、财务状况分析
  
  结合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情况作具体分析说明;如: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总体情况分析;
  
  (二)盈亏状况及原因分析;
  
  (三)资产质量及财务风险情况分析;
  
  (四)成本费用(特别是人均费用)、上缴税金等情况分析;
  
  (五)各项经济调控措施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存在的问题
  
  (一)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金融企业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及财务风险方面的问题;
  
  (三)金融财务报表编制及日常财务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其他方面的问题。
  
  四、政策建议
  
  (一)从财政部门角度对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发展的建议;
  
  (三)控制、防范和化解当地金融财务风险的建议;
  
  (四)对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财务报表设计及编制等工作的建议;
  
  (五)其他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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