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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颁布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6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布《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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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
  
  古建公司:一般指省级古建所或文保中心下属的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施工企业。
  
  监理公司:一般指省级古建所或文保中心下属的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的企业。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指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保护、研究、宣传、展示,以及其他相关保护活动的专业综合机构。
  
  2、从业人员指标解释
  
  本制度调查的从业人员,指在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机构以及由文化部门主办的非文化产业等机构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机构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其具体指标涵义同政府统计部门“劳动情况统计”指标解释。
  
  高级职称:指已获得高级职称的全部人员。
  
  中级职称:指已获得中级职称的全部人员。
  
  安全保卫人员:指从事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聘用人员。
  
  经费指标解释
  
  1、事业经费指标解释
  
  本制度调查的全部事业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机构经费收支财务决算数,如实填报统计表的事业经费和行政经费指标。
  
  (1)资产合计: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年末(或报告期末)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合计”年(期)末数。
  
  (2)固定资产原值:反映填表机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该指标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年(期)末数填列。
  
  (3)本年收入合计: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年(或报告期)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收入支出表”中的“收入合计”项填报。
  
  ①财政拨款:反映填表机构本年度实际收到的本级财政拨款(不含基本建设的财政拨款)。一级预算单位收到的应拨给下级单位使用的款项,年终时尚未拨出的,在编制财务决算表和填报统计报表时,应列为本机构的财政拨款。
  
  ②事业收入:反映填表机构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收入支出表”中的“事业收入”项填报。
  
  ③经营收入:反映填表机构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收入支出表”中的“经营收入”项填报。在确认经营收入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经营收入是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二是经营收入是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而不是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④其他收入:反映填表机构取得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4)本年支出合计:反映填表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资产耗费和损失等支出情况,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结转自筹基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决算表和支出决算明细表对应填报。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下设置明细科目: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这些科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的明细情况,不含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情况。
  
  ①基本支出:反映填表机构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②项目支出:反映填表机构为完成本机构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项目支出按照性质分为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③经营支出:反映填表机构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在经营活动中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归集的,应按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④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填表机构支付给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工资福利支出”项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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